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不充足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

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担任贵州某某塑料聚合体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其经手销售给经销商“某某化工”公司产品总计货款共:904072元,由宁某某在“某某化工”签单确认收取的货款共:214085元,剩余货款689987元均由杜某某收取,根据贵州某某塑料聚合体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杜某某以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交付贵州某某塑料聚合体有限公司578****,剩余货款111044元杜某某辩解称已以现金支付方式交给宁某某,但无贵州某某塑料聚合体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也不能提供人证,到案后,仍拒不承认公司货款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