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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布某某、格某某、彭某某、甲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杜某以被害人段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挖金破坏河道为由,以扣押挖金设备车辆、将报告有关行政单位、将召集村民烧毁挖金设备和车辆等手段相要挟,用要求“给说法”名义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害人段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犯罪嫌疑人格某某提供的其儿子邓某某农村信用社卡上十万元,另以欠甲玛二十万元名义打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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