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个体工商业者,群众。无犯罪前科。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史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移送本院,经本案监督,于2020年7月6号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鹿某区公安局审查认定:2016年6月底至10月份,在鹿某区**镇**项目工地门口,杜某某、史某甲以项目影响其采光为由,多次在门口悬挂白色条幅,用车堵门的形式,将工地大门堵住,影响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3日经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因堵门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86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6年6月底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史某甲与史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共八户因与在鹿某区**镇**项目为相邻关系,存在采光、施工安全等纠纷为由(在此期间杜某某等人因纠纷报过警,到**镇政府、区住建局、信访局找过,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开发商说数额大协商未果),杜某某、史某甲与其余六户多次到**工地门口悬挂白色条幅,用车堵门的形式将工地大门堵住,影响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3日经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堵门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860元。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鹿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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