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小区**号楼**单元601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杜某乙找到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让其帮助打印微信收款二维码,杜某甲在明知杜某乙要利用该二维码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为其打印了二维码100多个,后杜某乙并未使用该二维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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