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释放,2020年10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途径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街邮政局对面时,发现停在路边的一辆长铃牌弯梁二轮摩托车未上锁,考虑到自己暂无代步工具,便萌生盗窃该摩托车的念头,于是将该车推到公路上后骑上该车一路溜到大广场,后将该车推到**医院旁边的**宾馆门口,又将该车藏匿于**宾馆内。第二天中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又将盗窃来的摩托车推到隆林县新州镇头塘**后门的摩托车修理店内,让修理店老板更换该盗窃摩托车的车锁和车辆后视镜。然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一直使用该辆摩托车,直至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骑着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途径隆林各族自治县**医院时,被隆林各族自治县民警当场抓获。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080元人民币。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韦某某,同时取得被害人韦某某的谅解,并具谅解书,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社会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无社会危害性。综上,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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