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在自助结账柜台通过少结算商品的方式,先后六次窃取超市内蔬菜、日用品等商品。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采取上述方式窃取商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现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超市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