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9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义乌市**镇**街**号**室住处,乘被害人葛某某不备之际,在事先知道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情况下,打开葛某某的手机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葛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余额内盗转人民币5000元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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