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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其前妻王某某的微信****,将王某某微信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2万元人民币盗走。9月16日8时许,杜某某得知王某某报警后将2万元退还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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