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63********,汉族,群众,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乡**村**庄*号。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8日被涞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涞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现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涞水县森林公安局于同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涞水县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的集体杨树16棵。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涞水县**镇西河套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16株,立木蓄积为39.088立方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证人王某某证实,2018年8月份杜某某联系王某某出卖树木。王某某陈述因树木枯死折断拒绝购买,只是帮忙采伐了其中2棵后离开,杜某某要求王某某将油锯留下自行采伐。杜某某否认自行采伐过涉案树木。无目击证人直接证实杜某某实施过采伐涉案树木行为。
2.采伐现场周围存在折断、枯死树木,也存在活树。部分被伐树木伐基存在空芯、腐烂现象。被采伐树木是折断、枯死树木还是活树无证据证明,不能准确确定被采伐树木立木蓄积量。
3.被采伐树木去向不明。无证据证实杜某某有销售采伐树木的行为,杜某某称因树木枯死折断部分被自家烧火用,部分被附近村民取走使用,也无证据证实。
综上,本院认为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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