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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卫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卫辉市**乡***村公墓北地系“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整治对象及卫辉市公益服务项目的征地对象,村委会要求村民限期清理地上附着物。2018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交易员刘某智,以11300元的价格购买卫辉市**乡***村北地刘某铜和韩某生的杨树130棵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滥伐11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伐的杨树进行鉴定,折合林木立木蓄积为20.5009立方米。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滥伐杨树的价格进行鉴定,所伐的110棵杨树的价值为8395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杜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3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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