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份,**村村民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村租赁地块因拆迁获得地上物赔偿款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以在张某某获得拆迁地上物赔偿款过程中为其提供过帮助为由,向张某某敲诈勒索15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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