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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平昌县公安局对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上午,平昌县江口镇草庙村5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及其母亲龚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辱骂,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用木板将张某某的面部打伤,后张某某用竹棒捅了杜某某的身体几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拿出家中的菜刀将张某某的右手手腕砍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右手手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取得张述琼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悔罪,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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