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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农民,群众。2020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因无逮捕必要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工地**块上班时,因搬运材料与被害人金某某(男,32岁)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用拳头及安全帽将金某某头面部及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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