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室,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昌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害人楼某某与友人分别骑共享单车沿五原路向常熟路方向行进,骑行至**路**号附近时,因路边停靠铲车清运垃圾,对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与在现场清运垃圾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后杜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将楼某某打倒在地,造成楼某某右眼外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楼某某于2019年6月1日遭他人外力作用受伤,则其右眼下睑皮肤创并遗留瘢痕形成,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5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楼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赵某甲、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办案说明、伤势照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殴打被害人楼某某致轻伤二级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及赔偿谅解情况。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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