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路桥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路桥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至今未履行,也未向路桥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13日已邮寄罚款决定书,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未向路桥人民法院交纳罚款,2019年4月24日,路桥人民法院前往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家中送达罚款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至今仍未向路桥人民法院交纳罚款。经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名下房产,该处房产包含**街道**村**队(于1992年4月20日登记到杜某某名下)和**街道**村**队(于1999年9月15日登记到杜某某名下)。2016年杜某某在收到路桥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后,明知判决书已生效,需要将自己财产向路桥人民法院进行申报的情况下,隐瞒自己该处房产,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后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浙1004执3978号罚款决定书对该杜某某做出罚款决定,但杜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后仍没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财产申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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