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海涛,广东(珠海)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璐,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凌晨4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要开房为名,到横琴新区下村**公寓,趁该公寓员工刘某某在一楼前台沙发上熟睡之机,先后用手摸刘某某的腿部、臀部,时间陆续约39分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行离开。2020年4月10日,横琴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附近将其抓获归案。同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家人代其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