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1********,汉族,文盲,无业,住新沂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 10月1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从江苏省彭城监狱解回。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2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先后六次无故殴打韦某某、骆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六人,情节恶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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