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容留卖淫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石阡县**街道*****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席某某、陈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共同出资在贵州省石阡县**社区设立**水汇(以下简称**水汇)经营洗浴、足疗、保健等项目,陈某某占股70%,席某某及其妻杜某某共同占股30%,由陈某某负责**水汇日常经营管理、席某某负责后勤保障、杜某某负责收取水汇每天的营业额及员工工资发放等事宜。2017年,经陈某某和席某某商议,决定在**水汇五楼提供场所容留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19年8月份,**水汇停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罚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