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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址**,于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7日17时34分,正阳路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委对面,有人盗抢拆迁的房屋钢筋、木材,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接报后正阳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在现场拆迁房屋处的捡破烂的两名老头和老太太劝离,民警正准备离开时有一名满身酒味骑三轮车的杜某某到达现场往三轮车上装木头,民警告诉不能往车上装,杜某某遂进行谩骂并质问谁报警,杜某某知道后就要殴打报案人,民警孙某某出示警证对其进行传唤,杜某某猛踩巡警陆某某的脚。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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