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矿坑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4日10时许,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特勤中队工作人员在兰陵县大仲村镇辖区抓捕网上逃犯杜某甲时,杜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奇瑞轿车(鲁Q**ZW )进行阻挠,故意刹车导致刑侦大队车辆追尾损坏,并致逃犯杜某甲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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