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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庆丰,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环县**镇**村**山为其祖父上坟,不慎将坟旁的荒草引燃,火顺风势很快蔓延,致使环县**镇**村**山大面积林地过火。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立即上前扑救,**镇**村村委会闻讯后立即组织村干部及群众30余人进行扑救,大火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

2019年5月5日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过火面积及林地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21.05公顷,合315.8亩,其中有林地17.23公顷,合258.5亩;疏林地2.76公顷,合41.4亩。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某某林区法院提起自诉。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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