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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竟宇,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身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杜某某,借他人车辆充库存、制作虚假《车辆权属声明》后,先后将41辆二手汽车所有权转让给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车辆仍放置在连云港**商贸公司,车手续由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监管员保管),并与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网签了融资租赁协议,从该公司融资818.26万元。2018年3月初,杜某某偷偷取走存放在监管员保险柜的质押车辆手续,私自将库存车辆转走卖掉,后以还其他欠款为由,拒不支付从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融资的本金及利息。2018年8月8日,杜某某亲属对受害单位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进行了退赔,并得到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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