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杜玉森杜某某,男性,1981年12月2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2110211981********,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穆家镇六间房村1-148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玉森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玉森杜某某于2020年04月09日21时56分,醉酒驾驶辽CU9610辽C****0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铁西区建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大道人民路交通岗南200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杜玉森杜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杜玉森杜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杜玉森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杜玉森杜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杜玉森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玉森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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