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1时41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西厦线284KM处(同集路同安工业集中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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