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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V****的小汽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街心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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