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区顺城西街郭家堡五区附近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1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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