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2********,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人民银行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王永豪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孙女杜悦溪因高烧惊厥,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孙女杜悦溪及儿媳去乐陵市人民医院就诊时,沿城区阜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叉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德州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车被值班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了送其高烧惊厥的孙女去医院就诊,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认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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