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1********,汉族,本科文化,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9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高新园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口湾大桥西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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