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马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四川省金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晚,杜某某在马某某市马某某镇马江街“有菜有饭”餐馆吃饭、喝酒后乘车回到松岗“三郎沙场”。22时许,杜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松岗“三郎沙场”出发,沿国道317线向金川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17线379公里400米处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发现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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