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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 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杜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往车子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青路世纪嘉源大酒店外路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23时12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随即将杜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杜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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