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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民委****号。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2日)。

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云H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关县木厂驶往大栗树方向。13时40分,行至大木线21公里加43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何某某驾驶的云H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损坏及杜某某、何某某受伤的事故。经鉴定,杜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左下肢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何某某左下肢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经调查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5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资格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客观存在,但杜某某的血样送检未按照规定时限送检,送检的检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存疑,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是否达到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不清楚故不符合起诉条件,马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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