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23分许,杜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轿车,沿高碑店市新固县由东向西行驶至30号公路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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