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金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F****4的小型面包车由金华镇往中航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惠源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23时23分许,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5mg/100ml,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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