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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日28时20日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由西向东行至瑞贝卡大道与魏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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