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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贾曲街道由西向东行驶大约20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4.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4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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