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09月20日18时10分,驾驶吉F****7号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鹤大线1009公里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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