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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释放,同年1月20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肃南县**乡**街自己经营的“**烧烤吧”出发,沿Y378线行驶,行驶至1公里加400米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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