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时,在榆中县夏官营镇兰州大学后门被榆中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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