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大厦*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马田街道根玉路将石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8.38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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