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67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自由职业,现住浙江省金华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镇**路**家属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夜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G5T****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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