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家园**号楼**单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冀******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利民街由北向南行驶莲池区利民街防洪堤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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