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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UW****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清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晨丰公路北3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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