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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乡**村,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为晋K****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108线668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谷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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