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四川省珙县巡场镇金河新区的安置房工地和朋友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从珙县往宜宾城区开,到了宜宾城区又往内宜高速宜宾北站行驶。22时45分许,当其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宜宾收费站入口外时,被交警查获。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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