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义龙新区顶效镇纳贡往兴义城区方向行驶,20时26分,行至福昆线2218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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