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宜良县孙家营村委会驶往谭官营加油站加油,20时30分许,其行驶至宜良县宜良-狗街2公里300米处(书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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