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海原县中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史店乡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使出路面,跌入道路西侧路沟里,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6.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海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6.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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