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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75**005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晋昌派出所,住:定襄县棉花巷**号,定襄县自然资源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2时许,杜某甲和张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郑某某以及姚某某的两个孩子,在定襄县***饭店吃饭喝酒。随后,杜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H****的白色小轿车载着郑某某沿忻阜路向东行驶至定襄中学转盘后调头,又沿解放路向西行驶,在定襄县解放路税务局对面把郑某某放下后,继续沿解放路向西行驶至与新开路十字路口,向南左转行驶至定襄县新开路小李理发店附近路段后停车,并在车上睡着。

定襄县巡特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处警过程中发现杜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移交定襄交警大队,经交警对杜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2020年11月30日,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杜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55.90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在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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