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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保险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内**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小培,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为车辆被保险人驾驶捷达汽车(车牌号:京GW****),在北京市昌平区,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别克汽车(车牌号:京QV****),通过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5762元。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鲁P2****),受王某某指使在北京市昌平区,与冯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大众汽车(车牌号:京QE****),通过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5913.5元。

2019年9月12日民警经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其家属将全部理赔金退还至涉案保险公司,已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同案犯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几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涉案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涉案保险公司理赔金被诈骗的具体情况;

3.收款凭证、收款回单等,证实案发后杜某某已退赔保险公司涉案理赔金人民币21783.5元,已获得涉案保险公司谅解;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工作说明等,证实杜某某系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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