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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住扶余市**街,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原扶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0年8月31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8月19日二次被扶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末,杜某某将扶余市**镇**小桥头汇塘沟子西侧的土地买下来后,为了自己计划开发盖楼而拉土将买下来的土地垫土进行平整,将原有排污、排水用的水沟部分填平,致使原有的排污、排水用的水沟由原有的7、8米宽变为3、4米宽,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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